京医保发〔2018〕1 号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病理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病理等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具体详见附件。二、将规范调整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有关报销类别和个人先行负担比例详见附件。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三、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
2019-08-12 查看详情信息京价(收)字[2000]174号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医疗单位: 一九九九年十月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京价(收)字[1999]第390号文下发了《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以来,对统一和规范全市各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一些医疗单位也提出了新的合订本上医疗服务项目不全,有的医疗收费项目的内涵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等问题,为此我们汇总了有关意见和建议,对《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的部分收费项目进行了补充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年]合订本的补充更正表.doc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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