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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丨《民法典》第1219条解读:医生的告知与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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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5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自202111日起施行。《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侵权责任编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相关内容,其中第1219条关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对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法条解读

此条由《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变迁而来,不过相较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在告知义务上有三点新要求:

(一)将告知说明义务分成两个层次

一是一般告知,面对所有患者均应当告知其病情和医疗措施。此种说明义务包括疾病的名称、诊断依据、疾病的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可供患者选择的治疗方案、转诊、会诊、大致的费用、治疗效果和治疗后的注意事项等。

二是具体告知,要求医方履行说明义务必须要“具体”。“具体”主要是指细节方面很明确、不抽象、不笼统。医务人员应在知情同意书的基础上,就患者的病情、多种诊疗方案的利弊及风险、并发症、治疗预期效果等足以影响到患者行使同意权的事项,用患者能够明白的语言进行说明。主要适用于患者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除了履行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义务外,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保障患者或近亲属在知情基础上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增加了医疗告知义务途径

《民法典》将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改为“明确同意”,不再拘泥于“书面同意”,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录音、录像、律师见证等多种方式,极大地方便了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履行。然而,目前,签署知情同意书仍是患者“明确同意”的最好形式。

(三)明确向患者近亲属说明的例外情形

“不宜向患者说明”增加了“不能”的情形。所谓“不能”是指患者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疾病状态下无法作出有效的判断。不能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目前,北京积水潭医院已实行术前律师见证制度,对于难度大、风险极高的手术,可通过第三方见证的方式,充分、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使患者充分了解治疗中的风险,有效管理患者期望值,充分保障患方的知情同意权,提高医患沟通的有效性,并有效规避知情侵权损害的发生。

供稿丨法治办公室

编发丨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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