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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结算启动医保电子凭证 手把手教您如何申领激活 已有 人浏览
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开展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北京市于2021年1月1日启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就医结算。即日起,北京市参保人员可随时对本人医保电子凭证申领激活。新增加医保电子凭证就医结算方式的同时,实体卡仍可使用! 医保电子凭证有哪些功能?医保电子凭证具有身份凭证、信息记录、自助査询、医保结算、办理医保业务等功能,确保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能够在互联网上高效、安全地享受医疗保障部门的各项公共服务。同时,北京市已开通医保电子凭证的身份核实功能。医保电子凭证的申领渠道有哪些?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北京通、微信、支付宝、银行等渠道。- 注意事项 -申领条件:需要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通过实名、实人认证。申领医保电子凭证:按照各渠道申领流程,申领医保电子凭证。若申领医保电子凭证失败,请咨询申领渠道。银行申领渠道:银行渠道申领医保电子凭证须是手机银行APP的用户。申领医保电子凭证步骤如何使用医保电子凭证?使用场景: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方式:在医疗机构挂号或结算时,通过相应申领渠道的…
2022-01-04 查看详情信息 -
北京市医保患者门诊就诊流程 已有 人浏览
各位北京医保患者:当您来我院就医时,请务必带上“社保卡”,在挂号时请您一定要主动出示社保卡。看完病后请您持社保卡到门诊收费处结算当日的医疗费用,持卡结算时只需支付应由您个人自付、自费的费用。请您要仔细阅读收据清单,尤其是明细清单中(丙)类、(全自付)的项目,有任何疑问请尽快与相关部门联系。并请您妥善保留好医院出具的收据、清单和处方等相关清单,并保管好您的社保卡。需要您注意的是:只要到我院就诊时,务必持社保卡挂号、持社保卡就医、持社保卡结算,从而保证您在我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能实时结算。如果您来我院时没有持社保卡就医,那么这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不能报销,社保经办机构也不会再报销您这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我院,只有当您是工伤、补办社保卡期间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后持相关证据按原渠道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如在就医过程中发生问题可拨打社会保障服务热线“96102”和“12333进行查询或社保卡的挂失。
2021-08-30 查看详情信息 -
社会保障卡相关政策解释 已有 人浏览
l 持卡就医仍以选定医院为准 实行持卡就医后,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以医保手册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l 就医不带卡不能报销 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开通持卡就医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须出示社保卡。未出示社保卡的,所发生费用由个人全额负担,医保基金不能支付。 参保人员因急诊、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补换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等情况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按原流程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l 社保卡补办过程中就医须带《补(换)卡证明》 在社保卡补办的过程中,如果您病了,也不用着急。在补办新卡时,社保卡服务网点会为您开具一张《补(换)卡证明》,您可以拿着《补(换)卡证明》到定点医院就医,并保留处方明细、收费单据,按原规定报销。 l 持社保卡就医后现行门诊起付线政策不变 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后,门诊起付线标准和原来规定一样,即参保人员门诊费用一个年度内只扣一个起付线:在…
2012-08-28 查看详情信息 -
持社会保障卡门(急)诊就医注意事项 已有 人浏览
一、已发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在已启动门(急)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参保人员就医需携带的相关证件: 参保人员就医时要带好“一卡两册”,即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蓝本”)和 “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 2、挂号: 参保人员在挂号时应主动出示社保卡,门(急)诊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医院为参保人员出具收费票据。 3、就医: 参保人员凭挂号条到诊室看病时,应主动向医生出示社保卡和病历手册,并保证病历手册的连续使用。 4、交费: 参保人员在交费时,应将社保卡和交费单据一并交给收费人员,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医院垫付,参保人员仅缴纳个人自付、自费部分费用。拿到结算单据后,应认真核对单据上的各…
2012-08-28 查看详情信息 -
社会保障卡门诊就医须知 已有 人浏览
1. “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启动后,参保人员就医是否必须带社会保障卡? 答:是的。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带上社会保障卡。由于2009年是“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第一年,参保人员就医时在带上社会保障卡的同时,还要带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册”(蓝本)和 “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 2. 参保人员什么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全额现金垫付医疗费用可进行报销? 答:如遇有急诊未持社会保障卡、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社会保障卡等情况就医的,仍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不能在医院直接完成实时结算,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要按照原流程办理手工报销手续。 3. 持社会保障卡就医门(急)诊诊疗费怎么报销? 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挂号时,门(急)诊诊疗费由原累加后按比例支付,调整为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 4. 持社会保障卡怎样看病…
2012-08-28 查看详情信息 -
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使用管理须知 已有 人浏览
一、 社会保障卡解决了什么问题? 答:可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解决了原来手工报销周期长和占压个人资金的问题,所有退休人员和参保缴费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就可以了。 二、 参保人员如何领取社会保障卡? 答:1、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2、在职介、人才中心存档的参保人员到职介、人才中心领取; 3、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一老一小”和“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一律到街道社保所领取。 三、 首次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个人是否缴纳费用? 答:不收取个人费用。 四、 社会保障卡内的信息到哪儿进行查询? 答:1、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 2、可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查询; 3、也可到设置在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定点医疗机构的社会保障卡自助服务终端机(电子触摸屏)上进行自助查询。 五、 社会保…
2012-08-28 查看详情信息 -
关于减轻恶性肿瘤患者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有 人浏览
京医保发[2012]41号 发布时间:2012年6月25日 为进一步提高恶性肿瘤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经研究,现将目录内部分恶性肿瘤放化疗常用辅助性治疗药品补充纳入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具体调整内容附后(见附件),请严格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2012-08-28 查看详情信息 -
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有 人浏览
京人社医发〔2012〕4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和《关于加快本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5〕99号)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 农民工按照本通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它事项,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
2012-08-28 查看详情信息 -
关于本市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有 人浏览
京人社医发〔2012〕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文件规定,现就本市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规定,采取按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 三、申领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应当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二年三月五日
2012-08-28 查看详情信息 -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有 人浏览
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颁布时间:2011.12.12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
2012-08-28 查看详情信息 -
关于做好2012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 已有 人浏览
京社保发〔2011〕51号 2011年08月31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和《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居民参保缴费与社保卡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53号)规定,为做好2012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参保与收缴工作 (一)2012年度参保缴费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 11月30日。 (二)城镇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00元;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残疾的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00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凡是采取现金缴费方式的,应按照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各类学校与托幼机构 (简称:参…
2012-08-28 查看详情信息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 已有 人浏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中国残联关于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和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造口护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库、服务设施报销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请遵照执行。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11年4月15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因患脑瘫进行康复治疗的,其发生的康复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3岁以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年支付不超过6个月;3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3个月。 二、增补项目
2012-08-28 查看详情信息 -
关于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 已有 人浏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相关医疗费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的规定。 二、门诊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报销范围限定为因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及使用相关药品,并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的医疗费用。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西药报销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相关西药报销范围限《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抗感染用药、抗高血压药、抗贫血药、肝胆疾病辅助用药、降血糖药及胰岛素、影响骨代谢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用药,其中…
2012-08-28 查看详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