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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积水潭医院关于对工作人员着装仪表要求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26点击数 字体:

为进一步提升和改善医院整体服务形象,展示医务工作者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庄重自信、优雅大方和健康向上的职业风貌,根据《北京市医院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属医院工作人员着装仪表规范管理的通知》(京医管运行字〔20133 )文件精神及我院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着装、仪表要求规定如下:

一、着装规范

1.医务人员着统一设计的白衣。

2.护理人员按不同科室类别着统一设计的护士服(含裤子),戴统一设计的护士帽,穿统一设计的白色护士鞋,根据工作环境需要穿统一设计的护士毛衣。

3.医技、药房人员着统一设计的医技、药师白衣。

4.其他辅助科室人员着统一设计的辅助科室制服。

5. 行政管理人员着统一设计的行政白衣。

6. 收费挂号等窗口人员着统一设计的制服。

7. 后勤工勤人员着统一设计的工勤制服。

二、着装要求

1.着装应保持工作服整洁,不得有缺扣、残损。

2.工作人员在岗时应佩戴医院胸牌,胸牌佩戴在工作服左胸明显位置,护理人员因制服系扣在左侧,可将胸牌佩戴在工作服右胸明显位置。

3. 医生、医技、药房等医务人员在岗期间不得穿医用防护鞋以外的拖鞋或类似拖鞋的凉鞋。其他工作人员在岗时不得穿拖鞋或类似拖鞋的凉鞋。

4.严禁穿着白衣出医院院区或进入营养食堂和职工食堂。

三、加强仪容仪表规范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20126月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有关要求,医务人员应言语文明,举止端庄。

1.男性员工不留奇怪发型,后枕部头发不超过衣领,发色保持为自然色或黑色;不留长指甲。不佩戴与职业不相符的夸张饰品。

2.女性员工发色保持自然色或黑色,不披散头发,不留奇怪发型,护士应长发应盘起;不化浓妆,不染指甲,不留长指甲,不佩戴与职业不相符的夸张饰品。

3.所有员工上班期间不暴露纹身及皮肤粘贴彩绘,工作场所不吸烟、不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做有损医务人员职业形象的行为。

四、处罚措施

医院联合检查组将不定期检查上述内容,如发现工作人员未佩戴胸牌,经提醒后仍未佩戴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从月绩效奖金中扣除。凡违反上述规定或因上述问题被患者投诉者,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北京积水潭医院

2021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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